JNCR-2023-0150010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濟南市財政局
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濟南市城鄉交通運輸局
濟南市園林和林業綠化局
濟南市審計局
濟南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濟南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濟南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濟建發〔2023〕35號
關于印發《濟南市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功能區)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園林和林業綠化、審計、國資、行政審批服務、公共資源交易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推進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管理,規范工程價款結算程序和行為,解決工程結算難題,確保發承包雙方的權益,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長效機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濟南市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 濟南市發展和改革 濟南市財政局
建設局 委員會
濟南市自然資源 濟南市城鄉交通 濟南市園林和林業
和規劃局 運輸局 綠化局
濟南市審計局 濟南市人民政府國有 濟南市行政審批
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服務局
濟南公共資源
交易中心
2023年1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南市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推進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管理,規范工程價款結算程序和行為,解決工程結算難題,確保發承包雙方的權益,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長效機制,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財建〔2022〕18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工程造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辦標〔2020〕38號)、《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的指導意見(試行)》(魯建標字〔2020〕1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濟南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設工程施工過程價款結算活動,適用于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過程結算,是指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發承包雙方對約定周期內完成的工程量(含變更、簽證、索賠等),分階段進行價款計算、確認和支付的活動。經發承包雙方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原則上竣工后不再重復審核。
第四條 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新開工的建設工程項目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政府和國有資金投資工程項目原則上應當實行施工過程結算。已開工的工程可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簽訂有關實施過程結算的補充協議。
第五條 從事施工過程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并遵守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第六條 發包人或承包人可自行組織或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實施全過程造價管理服務,及時編制和確認施工過程結算報告。
第七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資金按時支付到位,需要報送相關機構審核結算文件的,發包人應積極推進相關工作,并保障施工過程結算價款同期支付或及時支付,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八條 市住建、交通、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級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活動的監督管理,并指導區縣開展監督管理工作;區縣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約定和實施
第九條 采用施工過程結算的工程項目,進行招投標時,
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施工過程結算節點等相關要求,投標文件應全面響應。
第十條 采用施工過程結算的工程項目,除法律法規等規定的以外,還需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內容中對下列事項作出約定:
(一)施工過程結算的節點;
(二)施工過程結算價款的計量、計價、支付的方式和時限,支付比例;
(三)施工過程結算價款支付時,預付工程價款和工程進度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
(四)施工過程結算時應包含的工程造價風險范圍、幅度及調整方法;
(五)施工過程結算時發生結算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
第十一條 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可根據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控制性節點工程、專業工程或專業分包工程等確定結算節點。確定時可參照以下方法:
(一)按質量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確定。如土建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體結構工程等;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等;
(二)按控制性節點工程確定。針對較長線狀工程如道路或軌道工程,可以某區間或某時間完成某一段線狀工程的控制性節點劃分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如某樁號至某樁號路面或某區間隧道等;
(三)以某專業工程或專業分包工程確定。如某高壓電房工程、某裝飾裝修工程或某基坑支護工程等。
(四)按其他有利于實施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的方式劃分節點。
第十二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依據合同約定的施工過程結算節點進行結算。承包人應當在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工程驗收合格后,及時完成相應的施工過程結算編制工作,并在約定期限內向發包人遞交施工過程結算報告及相應結算資料;發包人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完成施工過程結算的核對、確認。
第十三條 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工程質量合格的,發承包雙方應當給予計量;因承包人原因導致該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發包人不予計量。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合同范圍施工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第十四條 工程計價應當以確認的計量結果為基礎;質量不合格的節點工程,應當在整改合格后給予計量計價。
第十五條 施工過程結算資料包括且不限于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招投標文件、施工圖紙及已確認計量的完成工程量、工程變更價款、現場簽證和索賠價款等相關技術經濟資料。
第十六條 發包人按合同約定程序、時限、比例支付施工過程結算價款,若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則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支付比例應不低于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
合同履行期間,因工程變更而追加(減)合同價款的,發承包雙方應在當期施工過程結算同步辦理相應的價款結算。
對已簽發的施工過程結算支付證書有錯漏或重復的,發承包雙方應配合予以修正,經發承包雙方復核并同意修正的,應在當期的施工過程結算或竣工結算中補充修正內容。
第十七條 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工程合同類型按以下方法進行施工過程結算:
(一)采用總價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結算節點范圍內的工程價款進行結算,并對該節點范圍內的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工程索賠、價差等可調整內容進行結算。
(二)采用單價合同的,應當對節點工程的清單工程量進行計量,并對該節點的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工程索賠、價差等可調整內容進行計量計價。
第十八條 發承包雙方要加強施工過程結算管控,及時對合同價款結算事項如實記錄并履行書面確認手續。凡經發承包雙方各自授權的現場代表協商確定并簽字的計量、工程變更、現場簽證、索賠等有關結算資料,不因發承包雙方更換現場代表而影響其有效性。
第十九條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施工過程結算可遵循下列程序:
(一)承包人應當在施工過程結算節點驗收合格后,向發包人提交該節點施工過程結算報告;
(二)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節點施工過程結算報告后,應當及時核對確認,并將審核結果通知承包人;
(三)發包人需現場計量的,應當在約定時間內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當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與;承包人如在約定時間不派人參加計量,則視為承包人認可發包人的現場計量結果;
(四) 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參加現場計量的,則承包人可不認可發包人的現場計量結果;
(五)施工過程結算周期的工程內容完工并質量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在28日內向發包人(或受其委托的服務單位)報送完整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及相應結算資料;發包人應在60日內完成施工過程結算文件的審核、確認。雙方也可根據各節點的實際情況,分別約定報送時限和審核時限,報送時限和審核時限不應超過上述時間。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約定期限內報送施工過程結算文件的,發包人可以依據已有資料自行開展施工過程結算活動,確定當期工程量和價款,承包人應在約定期限內予以認可,逾期未提出書面異議的,視同承包人認可發包人出具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因發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審核的,視同發包人認可承包人報送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
(六)發包人確認施工過程結算文件后應在 14日內向承包人支付當期施工過程結算價款。雙方也可根據各節點的實際情況,分別約定支付時限和支付比例,支付時限不應超過14日。
發包人支付施工過程結算價款時,工程預付款按照約定的預付比例扣除,之前預付的人工費、安全文明施工費等也應根據預付方式進行扣除。
(七)發承包雙方對施工過程結算有爭議且在本周期約定的審核確認時限前7日無法協商一致的,可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爭議部分順延到下一個結算周期,無爭議部分應在約定時限內辦理施工過程結算。爭議處理完畢后,爭議涉及價款在下一個結算周期中解決。
第二十條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當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報送工程竣工結算報告。發承包雙方應當依據已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在合同約定或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程竣工結算。
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后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應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原則上不應對已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內容重新進行計量計價。
第三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 施工過程結算和竣工結算的爭議應當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發承包雙方可以依照下列規定協商處理:
(一)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國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工程計量和計價規范、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三)本辦法和有關政策文件;
(四)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發承包雙方對施工過程結算和竣工結算產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可共同提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政策解釋,或提請行業協會、雙方共同委托的造價咨詢企業、調解員進行調解;無爭議部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發承包雙方對施工過程結算和竣工結算支付有爭議且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據合同約定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和國有資金投資工程項目施工過程結算報告確認后30日內,發包方應當將雙方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資料通過濟南市建筑工地管理平臺進行信息報送。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發包方應當完成竣工結算資料信息報送。濟南市建筑工地管理平臺與濟南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條 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加強對施工過程結算活動的監督檢查和投訴舉報的核查,并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就有關問題詢問被檢查單位的相關人員;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改正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 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納入信用管理。對于發(承)包人按本辦法及時辦結工程價款結算和付清工程尾款(工人工資)的,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等方面給予簡化程序、優化抽查頻次等激勵措施。
對于發(承)包人未及時辦結工程竣工結算的項目,暫不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和產權登記。
第二十七條 造價工程師在施工過程結算編審中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依照相關規定記入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依照《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施工過程結算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依法進行查處并實施信用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總(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依法訂立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合同,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分包施工過程結算辦法。
第三十條 我市現行的施工合同范本文本內容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 2023年11月29日印發